山西焦煤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
在中国的政治话语和实践中,制宪的主体颇为复杂。
倘不考虑第34条第1款第3项后半段规定的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的情形,则国家应支付赔偿总额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成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⑾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则按原赔偿决定作成时的上年度执行。不过,不同的是,在这里实效性原则(Effektivitaet)取代了必要性原则(Erforderlichkeit)[55]。
但是,其是否明白而无探讨的必要,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含义为何,倚赖何种法理,是否真的与存在违反平等原则嫌疑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有所不同、更合乎平等原则,是否比国家赔偿法其他规定更为适当……窃以为,当下学说对这些问题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故有重新检讨的必要。那么,国家赔偿法上死亡赔偿金的设置是否符合上述原理呢?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检讨: 第一,系争死亡赔偿金规定能否发挥足够的威慑力,从而为生命权保障提供有效支持呢?对该问题可以作如下解答:首先,且不论法经济学理论如何,抽象而言,人身损害国家赔偿标准的设置一直以来就颇受诟病:人们普遍认为,赔偿标准过低,使生命权不仅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受到漠视,难以发挥国家赔偿法的威慑作用,也妨碍了其保障公民生命权受到侵害的立法目的的有效实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国家赔偿法第37条的规定,国家赔偿诉讼可以进行调解。就此而言,此种差别对待显然并无合理的根据,故其不仅违反平等原则,也违反法的统一性原则。就国家赔偿设置的实效性审查而言,可以援引法经济学理论予以探讨,从而将国家赔偿视为侵害公民基本权利而应支付的对价。
在实务中,就该阶层的审查而言,只要保护目的达成存在抽象的可能性就足矣,因为国家不仅无法确保在所有的个案中上述目标究竟能否实现[51]310,亦无法确保其实现的程度,即究竟是全部实现抑或是部分实现。何况从当时的立法材料——《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看,立法者并未将所谓的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总额)作为一项而予以列举,而是明确指出:草案根据以上原则,对各种不同损害的赔偿标准和方式,分别作出规定:……对造成残疾、死亡的,还规定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向受害人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生活救济费。目前,关于法官助理、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正在研究制定,法官助理、书记员的管理方式、职能定位、保障机制、职业发展空间的框架意见也将得以确定。
各级法院应当在《司法责任制意见》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司法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制定分类合理、内容详实、责任明确的岗位职责说明,确保各类主体权责清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教授。这是这轮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效之一。各地法院应当综合自身审级职能、人员规模、案件类型、办案压力、工作负担,科学核定院庭长的办案数量,既要有硬性要求,又要合理考虑当前院庭长行政事务工作量和审判监督管理工作量。
各地法院也要积极探索繁简分流的标准、机制、方式,形成地方特色经验。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相关改革及其配套性文件。
4.建设审判团队,推行扁平化管理。以推进员额制改革为例,要做好以下工作。诉讼结构上存在二八定律,即80%是简单案件,20%是疑难复杂案件,对于80%的简单案件,不能用80%的审判资源应对,否则就会导致资源的闲置和浪费,20%的疑难复杂案件则需要投入更多的审判资源。比如一些领导干部落实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政策解读的主体责任不到位。
(二)如何正确处理顶层设计和地方探索的关系问题 本轮改革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顶层设计和地方探索相结合,两者缺一不可。例如,《司法责任制意见》提出可以组建由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管理,部分地区也积极探索,创建了新型审判组织模式,如江苏江阴法院根据人案情况,设置1+N+N的动态审判团队模式。5.制定权力清单,规范审判监督。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经过1年多的实践运行,效果良好,成效明显,在审理跨区划的重大案件,防止地方干预。
司法责任制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有效推进,有赖于审判辅助人员能否增补到位,配置是否科学。如广州中院在改革中,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一方面通过向相关部门分流输送干部,妥善处理未入额法官安置问题。
中央关于法官惩戒制度实施意见出台后,各地还需加快建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建立完善法官惩戒委员会工作章程和惩戒工作实施细则,制定细化退出员额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并将退出机制与增补遴选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化、长效化的法官员额动态调节机制。有的法院在贯彻执行司法责任制时变形走样,或者不敢大胆放权,仍然变相审核把关,或者完全放任不管,导致案件质效下滑,法律适用不统一现象抬头。
进一步完善参审案件范围,落实均衡参审机制,保障参审实质权利。加强对陪审员的培训和考核,督促其专业高效履职。建立和完善公平公正公开的遴选工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将就如何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加快出台指导意见,并制定完善审判辅助人员管理等配套办法,着力研究破解这一难题。在确定法官办案饱和工作量时,既要考虑改革之前法官单打独斗的工作饱和度,也要考虑改革之后审判团队协同作战的工作饱和度。从督察和调研情况看,试点法院普遍存在辅助人员不到位、职能定位不清晰、保障机制不顺畅、管理机制不完善、职业前景不明朗等问题。
此外,通过大力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深化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重大改革举措,不断促进我国司法制度更加公正、高效、便民、公开。在推进放权时,应同步研究建立确保法律适用统一的工作机制。
比如海南法院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时,就以本省典型案例和精品案例为样本,选定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参考案例318个,基本涵盖全省近年审判实践中常见、多发、具有代表性的案件类型,减少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重点解决好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置的整体思路、操作方案、审级监督架构、案件管辖范围等方面的问题。
但落实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院庭长办案走形式、做样子,委托办案、挂名办案、选择办理简单系列案件等现象和问题。合理设置各项遴选方式权重,避免简单以票取人和以分取人,对入额人员要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考核注重业务能力、审判业绩、职业履历。司法改革的方向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1.实行以上率下,三级联动推进改革。2016年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出台部分改革项目的顶层设计方案,在此过程中,将继续充分考虑地方实际,吸纳地方意见,注重方案的操作性和有效性。
目前,已经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两个重要文件,前一个意见是作为人民法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后一个特邀调解规定作为推进特邀调解工作的重要文件,从顶层设计上加强对此项改革的具体指导。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逐步推进。
(二)改革共识逐步凝聚,改革信心不断增强 当前,深化改革的基调和方向已得到全国法院普遍认同,许多法院积极争取加入试点,深化改革共识逐步形成,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意识更加坚定。(五)如何以改革的思维和办法破解改革的难题问题 改革是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改革路上不可能一马平川、一帆风顺,必然面临许多难题和阻碍,产生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遴选办法应及时向干警公开,制定形成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干警意见。6.争取地方支持,减少改革阻力。
当前主要面临的改革难题包括:立案登记制、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等改革的推进,部分地方反映改革后人案矛盾更加突出、办案压力持续增大。贵州、江苏等地在数据测算的基础上提出的以案定员以岗定员的方式就是很好的经验。而职业保障制度的落实,又受到省以下人财物统管改革的制约。如贵州法院把以案定额、以案定补相结合,坚持人案匹配的基本原则,根据案件量和办案绩效作为分配员额和发放补贴的依据。
3.坚持公正遴选,优化队伍结构。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督察小组对部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展开督察,点对点地对试点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和督导,推动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台账。
各地也需加强探索,坚持大胆创新和尊重司法规律相结合,既不能亦步亦趋,照搬照抄已有模式,也不能刻意标新立异,违背实际情况和审判规律。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司法责任制意见》明确规定的几类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有权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所谓标准化,就是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将前期改革成果固定下来,为后续改革营造良好制度环境。要夯实改革基础,打牢改革地基,需重点做好数据统计测算、情况调查分析、建立健全工作机制3方面工作。